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020號原 告 乙○○ 被 告 生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即生峰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下午3時 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釋明與「啟盛冷凍肉品」之關係,並檢附「啟盛冷凍肉品」登記資料及證物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