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0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085號
- 原告
- 亞洲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瑞甫
- 訴訟代理人
- 莊乾城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明翰律師
- 被告
- 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就當事人適格為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08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就當事人適格為補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