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侯瑞甫、甲○○
- 原告亞洲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085號原 告 亞洲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瑞甫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複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告 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下午2時20 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就當事人 適格為補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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