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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0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085號

原告
亞洲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瑞甫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複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告
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就當事人適格為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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