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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18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楊絮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188號

上訴人
冠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6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頁)。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114至115頁之裁判費答詢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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