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303號
- 原告
- 超越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卓華
- 訴訟代理人
- 馮志剛律師
- 被告
- 王貴雲被告王永慶.
王雪齡被告王永慶.
王雪紅被告王永慶.
王文祥被告王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貴雲、王雪齡、王雪紅、王文祥為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本件原告起訴時以王永慶為被告,因王永慶在本院審理中之97年10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王月蘭、王文洋、王瑞華、王瑞瑜、王瑞慧、王瑞容、王貴雲、王雪齡、王雪紅、王文祥十人,其中王月蘭、王文洋於100年3月1日聲明承受訴訟(書狀見本院卷㈢第51頁),王瑞華、王瑞瑜、王瑞慧、王瑞容於100年3月11日聲明承受訴訟(書狀見本院卷㈢第89頁),王貴雲、王雪齡、王雪紅、王文祥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王貴雲、王雪齡、王雪紅、王文祥承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