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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303號

原告
超越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卓華
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律師
被告
王貴雲被告王永慶.

      王雪齡被告王永慶.

      王雪紅被告王永慶.

      王文祥被告王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貴雲、王雪齡、王雪紅、王文祥為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本件原告起訴時以王永慶為被告,因王永慶在本院審理中之97年10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王月蘭、王文洋、王瑞華、王瑞瑜、王瑞慧、王瑞容、王貴雲、王雪齡、王雪紅、王文祥十人,其中王月蘭、王文洋於100年3月1日聲明承受訴訟(書狀見本院卷㈢第51頁),王瑞華、王瑞瑜、王瑞慧、王瑞容於100年3月11日聲明承受訴訟(書狀見本院卷㈢第89頁),王貴雲、王雪齡、王雪紅、王文祥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王貴雲、王雪齡、王雪紅、王文祥承受訴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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