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熊卓華、張曉民、劉佳湘
- 原告超越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303號原 告 超越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卓華 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律師 被 告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民 法定代理人 劉佳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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