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303號
- 原告
- 超越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卓華
- 訴訟代理人
- 馮志剛律師
- 被告
-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曉民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30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對被告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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