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
    熊卓華、張曉民、劉佳湘

  • 原告
    超越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303號原   告 超越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卓華 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律師 被   告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民 法定代理人 劉佳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詹雪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