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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303號

原告
超越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卓華
訴訟代理人
馮志剛律師
被告
李英冠
被告
黃極榮
被告
陳田鈺
被告
翔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華楓
被告
陳英傑
被告
楊士清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複代理人
吳蕙如
被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佾宸律師
被告
胡勝益
被告
李吉雄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複代理人
黃舒瑜律師
複代理人
白友桂律師
被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村
被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
被告
楊兆麟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複代理人
黃舒瑜律師
複代理人
白友桂律師
被告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複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
被告
陳田稻
被告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被告
蔡達諭(原名蔡達雄)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
被告
林南強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複代理人
楊堯泓律師
被告
莊進發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
被告
鄭世松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複代理人
魏潮宗律師
被告
郭明鑑
被告
王月蘭(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王文洋(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律師
被告
王瑞華(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王瑞瑜(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王瑞慧(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王瑞容(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友桂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佾宸律師
被告
王貴雲(即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王雪齡(即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王雪紅(即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王文祥(即被告王永慶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李英冠、黃極榮、陳田鈺、翔和股份有限公司、陳英傑、楊士清六人複代理人「吳蕙如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吳蕙如 住臺中市○○路○段105之2號」。

事實及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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