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326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二三二六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3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二三二六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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