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375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被 告 蕃薯藤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洪志麟律師 被 告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9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逐一補 正說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原告方面: 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請求被告負僱用人侵權責任 乙節,就其構成要件(1、須具僱用人及受僱人關。2、須受僱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3、須受僱人執行職務。4、須僱用人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具有過失。)之事實,詳為說明。 (二)被告方面: 1、被告蕃薯藤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方齋夜話」網站,與被告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網路城邦」網站,性質是否有不同?「方齋夜話」之用戶,是否與「網路城邦」網站之用戶一樣,加入均訂有服務條款?若有,提出本件案發時之服務條款。又用戶與網站間之法律關係為何(無償使用?)? 2、「方齋夜話」網站,現今是否已非屬被告蕃薯藤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而由「樂多日誌」所經營?如是,何時轉由「樂多日誌」所經營? 3、本件案發時,「方齋夜話」、「網路城邦」網站之管理人各為誰?該管理人與被告之關係為何(僱傭關係?)?倘用戶登載文章違反服務條款,網站管理人是否有權移除其登載文章? 4、被告就有人檢舉網站文章侵害其權利時,一般處理作業程序為何?本件被告收到原告存證信函後,有無處理?如有,如何處理?(若有處理資料,一併提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