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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53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531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宏嘉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乙○○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認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第32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宏嘉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有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依上規定,本應行清算,惟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亦未另選任清算人,其公司之法人格仍屬存續,且應以全體董事即丁○○、乙○○、己○○得為清算人即本件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於民國95年6月28日具狀聲請對債務人甲○○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5年度執字第28036號案件受理,茲因債務人甲○○於94年4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伊為抵押權借款並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1,250萬元,伊對債務人甲○○除原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外,尚有其他債權未獲清償,伊已於95年10月24日向本院執行處陳報所有債權,惟於95年10月26日收到本院執行處作成之分配表中,僅分配其中1筆金額1,084萬8,976元之債權,另一筆金額計1,603萬5,600元之債權並未列入分配,伊因此於95年11月1日向本院執行處聲明對該分配表異議,並於95年11月29日收到本院執行處通知未經他債權人(即被告)及債務人同意變更分配表,爰依法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本院95年度執字第28036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所分配126萬3,475元之債權額應減為0元,並請將其減少之金額改為分配予伊。

三、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40條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異議未依前項規定終結者,應就無異議之部分先為分配。第40條之1規定:前條第1項更正之分配表,應送達於未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前項債務人及債權人於受送達後3日內不為反對之陳述者,視為同意依更正分配表實行分配;其有為反對陳述者,應通知聲明異議人。第41條規定: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述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前項期間,於第40條之1有反對陳述之情形,自聲明異議人受通知之日起算。而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於分配期日未到場,執行法院未依聲明異議更正分配表,而將聲明異議狀送達其他債權人及債務人,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就聲明異議為反對陳述者,聲明異議人對反對陳述之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應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4項規定,即聲明異議人對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之10日期間,應自執行法院通知有反對陳述之日起算(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172號判決參照)。經查,本院95年度執字第2803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95年10月24日作成分配表,並定於95年11月10日分配,原告因對前開分配表中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見,乃於同年11月1日具狀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未依其聲明更正分配表,又被告於同年11月27日至執行法院閱卷後當場為反對之陳述,執行法院於同日將被告不同意變更分配表通知原告並於同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此經本院調閱該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誤,並為原告所不爭執。依上說明,原告應自執行法院通知有反對陳述之日即95年11月29日起,10日內對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乃原告遲至同年12月11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有本院收狀戳足憑),並於同日以起訴狀影本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顯已逾10日之期間,應視為原告撤回異議之聲明,並應認其起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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