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666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莊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新舒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501,900 元,嗣於民國96年1 月15日具狀追加請求給付3,235,100 元,應徵裁判費33,076 元 ,除起訴時繳交之25,849元外,尚應補繳7,2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