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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新舒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666號上 訴 人 新舒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度訴字第12666 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17,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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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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