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713號原 告 國防部福利總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蔡坤鐘律師 被 告 雍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