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726號
- 原告
- 天翼電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為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撤銷本院95年度民執全字第3942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之電腦相關設備一批,本院列冊查封物品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本院於95年11月21日裁定要求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被查封物品之價值,以便核算訴訟費用,逾期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於95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