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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2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726號

原告
天翼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為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撤銷本院95年度民執全字第3942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之電腦相關設備一批,本院列冊查封物品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本院於95年11月21日裁定要求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被查封物品之價值,以便核算訴訟費用,逾期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於95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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