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84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3月2日對上訴人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