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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02號

原告
萬星洋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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