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12號原 告 庚○○ 戊○○ 丙○○ 甲○○ 己○○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及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公會」記載,應更正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