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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12號

確認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12號

原告
庚○○
原告
戊○○
原告
丙○○
原告
甲○○
原告
己○○
原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及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公會」記載,應更正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12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決議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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