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1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419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快可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定借據第6條之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快可立有限公司 (下稱快可立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公司於民國93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7月8日起至94年7月8日止,按期攤還,利息按年利率11.1%採固定利率計算,共分12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料被告快可立公司自93年10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依借據第2條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被告無須原告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均屆清償期,且逾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授信額動用確認書、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證物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年利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
│          │算 期 間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約 │
│      │       │     │ 定利率加百分之十  │ 定利率加百分之二十 │
├─────┼──────┼────┼──────────┴──────────┤
│新台幣柒拾│自民國九十三│百分之十│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
│陸萬零伍佰│年十月八日起│一點一  │                                          │
│元        │至清償日止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