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46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傳鉅通訊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人 號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零參佰貳拾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玖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
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本件原告提出之系爭借據其他約定事
    項第2條明白約定:如因本借據發生之一切訴訟行為,同意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雙方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顯見兩
    造當事人間有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存在,是本件
    被告之住所地雖非在本院轄區內,本院仍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傳鉅通訊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傳鉅通訊公
    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3年7月2
    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於98年7
    月19日到期,自借款撥付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
    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牌告之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3.25%計算。
    嗣後該公司調整上開牌告利率拾,應自調整之日起,按辛利
    率加原加碼計算;為加碼後之利率若超過年息5%時,則以
    年息5%計算。嗣後雙方約定借據之還款方式變更為自94 年
    3月20日起至95年3月16日止,按月付息不還本,自95年3 月
    20日起至98年1月16日止,就尚欠本金1,760,321元依年金法
    計算月付金,按月償付本息。若被告未依約定按期清償融資
    本息時,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不論
    本金或利息如有一部份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被告傳鉅通訊公司自94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
    約繳付利息,依約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共積欠如主文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借據、增補借據、保證書、約定書及催告書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
    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2項及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