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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8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87號

原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鎮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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