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96號原 告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含證物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