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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黃莉雲

  • 當事人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96號原   告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含證物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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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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