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77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577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傳金銘
被告
重瑞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定約定書第13條、保證書第7條之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重瑞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重瑞公司)、乙○○ (原名陳月清)、丁○○、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重瑞公司於民國93年2月9日邀同案被告乙○○、丁○○、甲○○等人為連帶保證人,並與原告約定於被告重瑞公司借款新台幣 (下同)1000 萬範圍內負連帶保證責任。嗣被告重瑞公司於93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計年利率3.67%計算,借款期間自93年2月12日起至94年2月12日止,按月付息本金至到期日一併清償。

㈡詎料被告僅攤本息至93年8月12日,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被告前開所欠借款業已至清償期,除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外,逾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違約金。

㈢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保證書等證物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年利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
 │          │算 期 間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約 │
 │      │       │     │ 定利率加百分之十  │ 定利率加百分之二十 │
 ├─────┼──────┼────┼──────────┴──────────┤
 │新台幣參佰│自民國九十三│百分之六│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
 │萬元      │年八月十二日│點九七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