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577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傳金銘
- 被告
- 重瑞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定約定書第13條、保證書第7條之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重瑞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重瑞公司)、乙○○ (原名陳月清)、丁○○、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重瑞公司於民國93年2月9日邀同案被告乙○○、丁○○、甲○○等人為連帶保證人,並與原告約定於被告重瑞公司借款新台幣 (下同)1000 萬範圍內負連帶保證責任。嗣被告重瑞公司於93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計年利率3.67%計算,借款期間自93年2月12日起至94年2月12日止,按月付息本金至到期日一併清償。
㈡詎料被告僅攤本息至93年8月12日,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被告前開所欠借款業已至清償期,除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外,逾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違約金。
㈢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保證書等證物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 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年利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 │ │算 期 間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約 │ │ │ │ │ 定利率加百分之十 │ 定利率加百分之二十 │ ├─────┼──────┼────┼──────────┴──────────┤ │新台幣參佰│自民國九十三│百分之六│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 │萬元 │年八月十二日│點九七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