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10號原 告 伯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丁○○ 被 告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