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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原告
    伯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10號原   告 伯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丁○○ 被   告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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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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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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