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35號
- 原告
- Misaine T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錦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嚴嘉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佳菁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利臺鑄造工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惠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王福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據上論結欄中「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