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43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陳月秀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1743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