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4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宜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中律師
陳月秀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1743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