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038號
- 原告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潔昇汽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陸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惟依兩造所簽訂之放款借據第21條約定,因本借款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潔昇汽車有限公司(下稱潔昇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5月18日簽訂放款借據,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30萬元,其中7成即161萬元移送中小企業基金保證(下稱送保部分,餘稱未送保部分),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5月20日起至99年5月20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下稱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65%計算,嗣隨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3.595%),又本件借款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息改按上開借款利率加碼年率1%(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4.595%),自撥款後本金分60期,94年6月20日為第1期,嗣每滿1個月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利息則每滿1個月繳付1次,倘未依期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遲延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逾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潔昇公司僅繳款至94年11月20日止即未再依約繳款,並於95年1月13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放款借據第11條第1、2項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送保部分尚積欠本金1,448,996元,未送保部分尚積欠本金621,000元,被告甲○○、戊○○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明細登錄卡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