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140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蓁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肆萬貳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壹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約定書第10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蓁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蓁美公司)邀同被告丁○○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10萬元及90萬元,約定於96年9月23日清償,以年息6.25%計算利息,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息20% 計付違約金,借款人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蓁美公司自94 年8月23日起,即未依約按月繳納本息,依約定書第6條第1項第1 款約定,被告蓁美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142,101 元、利息及違約金,經屢向被告催討,未獲置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等影本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 項前段之規定,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