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71號
- 原告
- 通茂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王耀星律師
- 被告
- 浩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倍銓律師
賴安國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先具狀詳細敘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指定民國96年3月26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