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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7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71號

原告
通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被告
浩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複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賴安國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先具狀詳細敘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指定民國96年3月26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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