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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7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176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參仟貳佰伍拾貳元,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24日下午2時28分許,駕駛車號DR-3139號自小客車,自台北市○○路670巷南側之洗車場駛出,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應遵循行進方向,不得逆向行駛,且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以垂直偏轉逆向駕車穿越該巷,竟轉入同巷由東向西方向之車道,嗣行駛至該巷行車分向線時,適有光華巴士司機林約璽駕駛車號AF-795號公共汽車,沿該巷由東向西方向車道行駛至該處,二車發生碰撞,致使該公共汽車上乘客即原告不堪車禍碰撞所生猛烈搖晃,向前傾倒,頭部撞擊車前右側擋風玻璃而當場昏迷,並受有臉部、頸部及右肩挫傷、右手擦傷、頸椎扭傷及腰椎挫傷等傷害,93年12月25日,原告突然昏迷,全身痙攣冰冷,再度緊急送台安醫院急救,93年12月12日,原告再度昏倒,緊急送醫,94年1月10日,原告全身痙攣、癲癇、突然昏厥,緊急送台大醫院急救,95年4月4日,原告再次發生痙攣、癲癇,緊急送敏盛醫院急救。又原告連續服癲癇藥TEGRETOL(癲通常效衣錠)2週後嚴重藥物中毒,發生史蒂芬強森症,全身紅腫異常,口腔潰爛,視覺不清,精神恍惚,95年4月23日緊急送台安醫院急救,醫生立即施打類固醇,經過治療脫離險境。95年4月11日台安醫院精神科腦波檢查報告,醫生認為腦波出現異常放電,是造成痙攣、癲癇、昏厥的主因,均係車禍傷害所造成的。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下述金額:

㈠三年看護費:以外籍看護計算依仲介行情每月新台幣(下同)30,000元,30,000X36個月=1,080,000元。

㈡醫療及相關費用:⒈醫療收據共計56張,共計44,252元。

⒉交通費及誤餐費,每趟計程車往返400元,誤餐費2人200元,共600元。600X56次=33,600元⒊醫囑需長期追蹤服藥治療,暫以3年計:每週門診1次,交通費、誤餐費、掛號費診察費合計1,000 元:1,000X52週/年X3年=156,000元。

㈢額外家庭生活支出:煮飯、洗衣、打掃、清潔以每月以額外增加15,000元,暫以3年計:15,000X36個月=540,000元

㈣復健費用:據醫院復健專業人員說:復健以腦部,頸脊椎為最困難,需各種輔助儀器,且療效緩慢,需長期持續耐心治療,亦暫以3年計:1,000,000元。

㈤精神損失賠償:被告身體、健康遭到侵害,精神恐懼及死亡威脅。原告係合格之瑜珈教師,具有國際教學及文化交流之貢獻,正值59歲盛年,遭此重大傷害致工作、事業遭受殘害,原本和樂家庭為此而愁雲慘霧,依法提出被告和家屬精神損失賠償費用4,500,000元。

㈥法院裁判費及各項證書費:⒈96年5月28日,民事裁判費52,480元。⒉96年5月16日,臺大醫院作業基金專戶,1,000元。⒊96年6月5日,台安醫院證費,1,000元。合計㈠至㈥項求償金額為7,408,332元。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7,408,332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否認原告主張之症狀係由系爭車禍引起,對於原告計算損害以3年為基準,有意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11月24日下午2時28分許,駕駛車號DR-3139號自小客車,自台北市○○路670巷南側之洗車場駛出,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應遵循行進方向,不得逆向行駛,且依當時情況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以垂直偏轉逆向駕車穿越該巷,竟轉入同巷由東向西方向之車道,嗣行駛至該巷行車分向線時,適有光華巴士司機林約璽駕駛車號AF-795號公共汽車,沿該巷由東向西方向車道行駛至該處,二車發生碰撞,致使該公共汽車上乘客即原告不堪車禍碰撞所生猛烈搖晃,向前傾倒,頭部撞擊車前右側擋風玻璃而當場昏迷,並受有臉部、頸部及右肩挫傷、右手擦傷、頸椎扭傷及腰椎挫傷等傷害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而被告因過失傷害,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交上易字第2號卷宗,經核屬實,堪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原告另主張因被告之行為,致原告發生痙攣、癲癇,且因原告連續服癲癇藥TEGRETOL而發生史蒂芬強森症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經查,原告之癲癇症與93年11月24日車禍受傷害之後遺症有高度相關性,且原告史蒂芬強森證發生之原因與治療癲癇症所使用藥物 (Tegretal)有關等情,有台安醫院96年6月7日 (96)醫發字第390號函在卷可稽(見第265頁),顯見原告之癲癇及史蒂芬強森症均係被告過失傷害行為產生之後遺症,被告前揭所辯,並不足採。

四、按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過失行為致原告受有臉部、頸部及右肩挫傷、右手擦傷、頸椎扭傷及腰椎挫傷等傷害,並引起癲癇、史蒂芬強森症之後遺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茲就原告之請求,分述如下:

(一)三年看護費:原告以外籍看護依仲介行情每月30,000元計算,而請求3年之看護費1,080,000元,惟查,原告於93年12月12日至12月13日在台安醫院住院治療,主訴頸部及背部疼痛無法行動,住院期間須人照顧等情,有台安醫院95年5月18日 (95) 醫發字第220號函在卷可稽(見第78頁),而原告目前並無跡象顯示日常生活需仰賴他人協助等情,亦有台安醫院96年6月7日 (96)醫發字第390號函在卷可參,是原告得請求之看護費,依醫院1日看護費2,200元之行情計算,在4,40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2,200x2=4,400),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二)醫療及相關費用:原告請求醫療費用44,252元,及交通費、誤餐費33,600元,台安醫院證書費1,000元,業據原告提出門診掛號繳費單據影本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之前揭請求為有理由,至原告另以醫囑需長期追蹤服藥治療,暫以3年計,每週門診1次,交通費、誤餐費、掛號費診察費合計156,000元云云,惟此部分之損害尚未發生,原告不得預為請求,是其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

(三)額外家庭生活支出:原告主張煮飯、洗衣、打掃、清潔以每月額外增加15,000元,暫以3年計,而請求540,000元云云,惟被告無法證明該等支出係屬必要,是其請求並無理由。

(四)復健費用:原告以復健需長期持續治療,暫以3年計而請求1,000,000元云云,惟此部分之損害尚未發生,原告不得預為請求,是其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

(五)精神損失賠償:原告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4,500,000元,本院審酌原告係合格之瑜珈教師,正值59歲盛年,因被告之行為致生癲癇之後遺症,常因痙攣而送醫急救,並因連續服癲癇藥而生嚴重之藥物中毒,併發史蒂芬強森症(症狀為全身紅腫異常,口腔潰爛),致原告之健康、工作產生重大之影響,及兩造間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以1,500,000元為適當。

(六)法院裁判費及各項證書費:原告請求民事裁判費52,480元、96年5月16日台大醫院病歷費用1, 000元,惟此部分係屬訴訟費用之範疇,由法院依民事訴訟之相關規定定兩造分擔比例,是原告之請求即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之費用為1,582,252元(即4,400+44,252+33,600+1,000+1,500,000=1,583,252)。

五、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583,252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其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7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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