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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5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5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一零四人力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俊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全球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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