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80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水閣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乙、原告主張: 一、判決書第二頁第八行中關於「被告長曄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水閣公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