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09號
- 原告
- 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總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匯總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叁萬叁仟叁佰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叁佰柒拾叁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