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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08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上揚經典石材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乙○○部分,因其兼被告上揚經典石材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得向其事務所為送達,則判決書記載被告乙○○之地址,為被告上揚經典石材企業有限公司之所在地,於法即無不合,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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