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08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上揚經典石材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乙○○部分,因其兼被告上揚經典石材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得向其事務所為送達,則判決書記載被告乙○○之地址,為被告上揚經典石材企業有限公司之所在地,於法即無不合,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