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08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上揚經典石材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乙○○之地址「台北市大同區○○○路○段86號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福建省連江縣東引鄉樂華村4鄰93號」。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