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73號原 告 丁○○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蘇芳儀律師 馮馨儀律師 受告知人 鑫鼎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