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63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三泰稅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5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甲○○住「台北市○○○路36巷4弄27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段36巷4弄27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