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06號原 告 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三路8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