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06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3306號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