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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8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告
水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國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5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丙○○、甲○○涉有過失致死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字第23559號(由95年度他字第685號改分而來)不起訴處分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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