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81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竹之羊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81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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