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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695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松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萬柒仟玖佰壹拾參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簽定約定書第13條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又被告
    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松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松義公司)邀同被告丁○
    ○、戊○○、丙○○、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4
    月21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3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
    自93年4月22日起至96年4月22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利
    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計年利率3.2%計算。
  ㈡詎料被告松義公司自94年12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原
    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依借據暨約定書第5條約定,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被告松義公司無須原告催告即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均屆清償期,且逾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
    20% 計算違約金。
  ㈢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
    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保證書等證物
    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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