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744號
- 原告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嘉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