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775號上 訴 人 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訴字第377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6,230,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94,16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