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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4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947號

原告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互助保證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金格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參酌系爭互助圈成員契約書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系爭互助圈逾期未還總金額、總貸款金額、系爭貸款由其餘成員比例分攤損失之金額及計算方式,並將繕本送達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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