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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10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110號

原告
丙○○
原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宸瑜律師
複代理人
甲○○律師
被告
艾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台北市○○區○○路26巷36弄6號5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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