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110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宸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律師
- 被告
- 艾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台北市○○區○○路26巷36弄6號5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