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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2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129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騰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 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肆萬捌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騰訊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偕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1,000,000 元,約定自94年12月30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分期清償,利息依年利率10% 固定計付,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之情形時,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5年2 月28日後即未再按期繳納本息,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被告尚積欠本金948,435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乃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948,435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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