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86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樓
- 被告
- 沾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股東登記之股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本院已於95年02月21日裁定告知原告,應:①陳報被告公司登記
資料,並②依股東登記之股權金額繳納訴訟費用;原告僅陳報資
料,迄今仍不繳訴訟費用。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