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0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302號

參加人
亞洲國際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上列參加人對原告乙○、丙○○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訴訟參加,參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參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