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302號
- 參加人
- 亞洲國際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啟倫律師
上列參加人對原告乙○、丙○○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訴訟參加,參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參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