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323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東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叁拾柒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3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11月5日起至民國95年5月4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民國9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玖萬貳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5年度甲類第5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所訂定之借據第六條第(七)款前段之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又被告東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及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東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震公司)於民國93年11月4日邀同其餘被告丁○○、丙○○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4日起至97年11月4日止,自93年12月4日起按月攤還本息,撥款時依當時其公告之基準利率3.19%加2.8%計付(即年利率5.99%),上開利率並隨其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為3.53%加2.8%,即年利率6.33%)。另約定逾期償還本息時,逾期清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東震公司繳納至94年10月4日後即未再依約攤還本息,屢經催討仍未給付,依約定並已喪失分期清償之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至求償時尚欠本金237萬5,628元及自9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被告丁○○、丙○○及乙○○為被告東震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東震公司、丁○○及丙○○部分:被告東震公司、丁○○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乙○○部分:聲明同意原告請求,但陳稱因生活有問題,無法償還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債務明細各1件為證,核屬相符,並為被告乙○○所不爭執;被告東震公司、丁○○及丙○○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至無法償還僅係債務人之主觀上給付不能,既未經原告同意,自非得為拒絕清償之正當理由,是被告乙○○所辯縱屬實,仍不得解免其應依約負連帶償還借款之義務,尚無可取。

五、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同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分別明定。又連帶保證者,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東震公司就上開借款既僅繳納至94年10月4日後即未再依約攤還本息,屢經原告催討仍未給付,依約定並已喪失分期清償之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原告本金237萬5,628元及如其聲明(即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丁○○、丙○○及乙○○為被告東震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就被告東震公司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237萬5,628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