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595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沈美真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叁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玖萬叁仟捌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 年5月4日上午9時10分,駕駛車號8P-6616號自用小客車停靠在台北市○○路○段10號對面 路邊,本應注意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往來行人、車輛,而依被告之智識及能力並無不能注意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即貿然開啟車門,適伊騎車號BCW-365 號重型機車駛至該處,因閃避不及而撞上被告開啟左前車門,致人車倒地,昏迷不醒,經送往台北市立萬芳醫院(下稱萬芳醫院)急診,伊雖戴安全帽,但頭部因嚴重受傷,併發腦震盪、頭皮撕裂傷,經緊急進行頭皮縫合手術,轉進加護病房,但因腦水腫情形嚴重,萬芳醫院於94 年5月4日下午1時發出病危通知,幸經治療後轉危為安,雖於94 年5月21日出院,但迄今仍未完全痊癒,受有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126,453 元、交通費8,438元、薪資損失595,746元、看護費用6 萬元、其他財產損失8,380 元以及精神慰撫金60萬元等損害,並扣除已受領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聯產險公司)汽車強制責任險理賠金60,107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3條及第195條規受,請求被告給付120萬元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於94年5月4日上午9時10分許駕駛8P-6616號自小客車,行經北市○○路○段過木柵路口(即辛亥路7段10號 前)欲停車,即遭原告所騎乘車號BCW-365號重型機車,因 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之間隔,而擦撞伊之左前車門,致倒地受傷,經報警送醫治療,伊於同月10日支付原告醫療費用8,993元及看護費用2萬元。原告主張支出醫療費用26萬元,惟萬芳醫院醫療費用原告自付額不到36,000元,其餘均已由全民健康保險負擔,且病房費高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甚多,非醫療所必要者,應予扣除。又醫藥費用中之診斷證明書費用與治療無關,昇健中醫診所費用亦與原告所受傷害無關,原告既至萬芳醫院進行復建,殊無另至昇健中醫診所重複復健之必要,原告請求此部分費用,自屬無理由。又原告恢復良好始得出院,且四肢健全,出院後自無看護之必要。原告主張薪資及交通費損失,應提出收據並說明因果關係,否則應予扣除。雖原告因車禍受有頭部受傷併腦震盪、頭皮撕裂傷等傷害,但上開傷害尚不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及工作,況伊現無恒產,亦無工作,原告請求60萬元慰撫金過高,且原告受領友聯產險公司汽車強制險理賠金60,107元,亦應併予扣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車號8P-6616 號自小客車停放在台北市○○區○○路7 段10號對面路邊,疏未注意往來車輛,貿然開啟車門,適原告騎車號BCW-365 號重型機車駛至該處,因閃避不及撞上被告所開啟之左前車門,致人車倒地,致原告受有頭皮撕裂傷併腦震盪等傷害,本件被告上開過失行為為肇事原因,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790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新店簡易庭以95 年度店交簡字第417號判決被告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3 年在案。被告支付醫藥費8,993元、看護費用2萬元予原告,友聯產險公司支付60,107元汽車強制責任保險金予原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萬芳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臺北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95年度店交簡字第417 號判決書、收據及友聯產險公司匯款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頁、第165頁至第167頁、第168頁至第169頁、第182頁至第183頁、第117頁至第118頁、第136 頁),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3 條、第19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停車疏未注意往來車輛,貿然開啟駕駛座車門,致後方原告騎機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而受傷,案經送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結果,被告為肇事主因,原告並無肇事因素,而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拘役並宣告緩刑在案,被告既係本件車禍肇事主因,則其過失行為與原告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害間,顯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自屬有據。茲就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應否適當,茲分項析述如后: ㈠、醫療費用126,453元部分: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本保險之保險人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而全民健康保險法為保險法之特別法,應優先於保險法第135條、第103條之規定而為適用,從而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因汽車交通事故,經全民健康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自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規定,於該範圍內,加害人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因而解免,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對於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因而喪失。故關於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代為支付之醫療費用部分,因該部分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代位取得,原告請求之醫療費用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分,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已喪失(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15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陸續至萬芳醫院、青芙杰中醫診所、昇健中醫診所、台大醫院、長庚中醫診所及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等醫療院所治療,而診斷書費用,既係被害人為證明損害發生及其範圍所必要之費用,應納為損害之一部分,自得請求加害人賠償,被告抗辯應扣除診斷證明書費部分,自屬無理由。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醫療費用收據,其中與本件車禍有關之自費負擔及診斷證明書等必要費用,如附表所示共計56,707元,再扣除被告已支付8,993元醫療費用(見本院卷第117頁),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7,714 元醫療費用(計算式:56,707-8,993=47,714),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分請求,或係原告自行購買之營養品等物,或與本件車禍無關部分,自非屬本件醫療必要之支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交通費8,438元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車禍受傷,外出就醫搭乘計程車或火車,因而支出交通費8,438 元乙節,固據其提出火車票價證明及計程車費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97頁至第108頁、第146頁)。惟觀諸原告提出94年6月5日、94年11月16日、94年12月24日、94年12月31日、95年2月22日之計程車費收據共計1,730元,以及如附表所示之火車票價證明共計2,113 元部分,無非係原告往返台中大里市、老古蔘藥行、樹林、高眼科診所所支付車資(見本院卷第97 頁至第100頁、第104頁至第106頁),經與原告提出醫療單據比對結果不符,且老古蔘藥行並非專業醫療復健機構,原告購買中藥及至眼科就診,均與本件車禍無關,已如前述,原告請求此部分車資費用,自屬無理由,應予以剔除,則原告請求其餘4,595 元車資部分(計算式:8,438-1,730-2,113=4,595),經核與當日至醫院就診紀錄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薪資損失595,746元部分: 查原告在受傷之前係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經紀人工作,自94年5月4日車禍受傷,有頭暈、目眩、目昏症,無法正常工作,宜多休息約3 個月等情,此有昇健中醫診所94年10月18日出具之診斷書在卷可稽(見本院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調字第23號卷第10頁),雖原告於95 年2月15日向旭清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清保險公司)提出離職申請,經旭清保險公司同意其於同年4月1日離職一節,亦有該公司95年8月1日旭清總字第95011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3頁),惟原告考量本身健康因素而離職,此與其因本件車禍所喪失勞動能力損失,並不能等量齊觀,而原告從事之保險業務員工作,其薪資包含保戶佣金在內,雖無固定數額,但依原告在受傷之前,其從事保險業務能力之平均薪資,自屬原告可期之收入,是原告受傷前即94年1月至同年4月之平均薪資為每月33,097元(見本院卷第29頁),亦與一般受薪階層相當,堪可採信。本院認原告依其年齡、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其每月可獲得與其於車禍發生時所受薪資相等之收入,並依兩造同意以6 個月計算原告工作損失,據以核算原告喪失自94年5月起至同年10月間,共計6個月勞動能力之損失,再扣除旭清保險公司於上開期間支付原告之薪資(見本院卷第185頁),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51,590 元(計算式:33,097×6-2,925-10,676-2,860-7,343-1,494-21,694=151,590),為有理由,逾此部分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㈣、看護費用6萬元部分: 按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住院期間支出看護費用3 萬元,扣除被告已支付2萬元,被告尚應給付1萬元護費用,並提出被告所不爭之收費證明單(見本院卷第30頁),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住院期間之1 萬元看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主張出院後,由訴外人簡吉良照料2個月,致損失工作收入5萬元,請求5 萬元看護費用部分,為被告所否認。惟查,萬芳醫院94 年7月4日之診斷証明書記載:「…94年5月21日出院,門診追中治療中」等語(見新店簡易庭卷第7 頁),萬芳醫院94年9月26日診斷證明書記載:「病患於94年5月21日出院,目前神智清楚,仍有頭暈及右側乏力的現象」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可見原告經緊急頭皮縫合手術治療,病情轉危為安,雖醫師同意原告出院返家休養,惟原告因車禍受有頭部受傷合併腦震盪等傷害程度,自非一般四肢傷害所能比擬,甚在受傷後近6 個月回診,仍有頭暈及右側乏力等現象,可見原告主張出院尚須人悉心照料2 個月,自屬有理由,被告以無須看護云云置辯,即無可採。但此時原告傷勢已不若住院期間嚴重,自無須24小時看護,則原告出院後之看護費用,自應比照行政院勞委會公佈之最低工資每月15,840元計算2個月看護費用為31,680元(計算式:15,840×2月 =31,680)。基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1,680元看護費用(計算式:10,000+31,680=41,680),為有理由。至原告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其他財產損失8,380元部分: 原告主張因車禍致眼鏡及手機毀損受有8,380 元財產損失,並提出統一發票為憑(見本院卷第4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損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㈥、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關於慰撫金之多寡,應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苦痛為準據,亦應審酌被害人之地位、家況及加害人之地位,俾資為審判之依據,故應就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用以判斷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982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參照) 。經查,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前開傷害,住院治療後仍偶有頭痛、頭暈不適、肢體右側乏力等現象,則其於前開治療及復健期間,除生活上不便之外,尚須擔心醫療結果是否能治癒,並且須親自處理刑事訴追及民事求償等訴訟,無法立即取得實質之賠償,造成精神上相當大沈重負擔,原告因此深感痛苦,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是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及參酌卷附之財產總歸戶資料(見本院卷第147頁至第152頁)等情況,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㈦、基上,原告前開經本院審酌認有理由之醫療費用、交通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用、其他財產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合計為553,959元(計算式:47,714+4,595+151,590+41,680+8,380+300,000=553,959)。 ㈧、末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因本件車禍,友聯保險公司業已支付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共60,107 元,此有匯款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6頁),並為原告自認屬實,揆諸前揭法文意旨,原告前開得請求總額扣除此部分金額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493,852 元(計算式:553,959-60,107=493,852)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給付493,85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5 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至原告逾此部分請求,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其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葉志昭 附表 ┌──┬────┬──────────┬──────┬────┬─────┬─────┐ │編號│ 日期 │ 證據名稱 │自付額或車資│本院頁碼│ 應否剔除 │可請求金額│ ├──┼────┼──────────┼──────┼────┼─────┼─────┤ │ 1 │94/5/4 │萬芳醫院(創傷科) │ 1,959元 │ 第64頁 │ │ 1,959元│ ├──┼────┼──────────┼──────┼────┼─────┼─────┤ │ 2 │94/5/21 │萬芳醫院(神經外科)│ 31,850元 │ 第65頁 │ │ 31,850元│ ├──┼────┼──────────┼──────┼────┼─────┼─────┤ │ 3 │94/5/25 │萬芳醫院(神經外科)│ 460元 │ 第66頁 │ │ 460元│ ├──┼────┼──────────┼──────┼────┼─────┼─────┤ │ 4 │95/5/25 │計程車 │ 130元 │ 第97頁 │ │ 130元│ ├──┼────┼──────────┼──────┼────┼─────┼─────┤ │ 5 │94/5/26 │萬芳醫院(眼科) │ 260元 │ 第67頁 │眼科非本次│ 0元│ │ │ │ │ │ │事故,應予│ │ │ │ │ │ │ │剔除 │ │ ├──┼────┼──────────┼──────┼────┼─────┼─────┤ │ 6 │94/5/30 │好徠源商行 │ 9,680元 │ 第68頁 │非醫療所必│ 0元│ │ │ │(有機燕麥奶、草本酵│ │ │須,應予剔│ │ │ │ │母、大漢酵素) │ │ │除 │ │ ├──┼────┼──────────┼──────┼────┼─────┼─────┤ │ 7 │94/6/5 │一德蔘藥行 │ 10,000元 │ 第68頁 │非醫療所必│ 0元│ │ │ │(固腦中藥) │ │ │須,應予剔│ │ │ │ │ │ │ │除 │ │ ├──┼────┼──────────┼──────┼────┼─────┼─────┤ │ 8 │94/6/5 │計程車(台中中港路- │ 200元 │ 第97頁 │當日無就醫│ 0元│ │ │ │大里) │ │ │,應予剔除│ │ ├──┼────┼──────────┼──────┼────┼─────┼─────┤ │ 9 │94/6/5 │計程車(大里-台中中 │ 200元 │ 第97頁 │當日無就醫│ 0元│ │ │ │港路) │ │ │,應予剔除│ │ ├──┼────┼──────────┼──────┼────┼─────┼─────┤ │ 10 │94/6/8 │計程車(台中火車站- │ 335元 │ 第97頁 │ │ 335元│ │ │ │青芙杰) │ │ │ │ │ ├──┼────┼──────────┼──────┼────┼─────┼─────┤ │ 11 │94/6/8 │青芙杰中醫診所 │ 190元 │ 第69頁 │ │ 190元│ ├──┼────┼──────────┼──────┼────┼─────┼─────┤ │ 12 │94/6/14 │青芙杰中醫診所 │ 190元 │ 第70頁 │ │ 190元│ ├──┼────┼──────────┼──────┼────┼─────┼─────┤ │ 13 │94/6/14 │計程車(青芙杰-忠明 │ 100元 │ 第97頁 │ │ 100元│ │ │ │南路) │ │ │ │ │ ├──┼────┼──────────┼──────┼────┼─────┼─────┤ │ 14 │94/6/14 │計程車(忠明南路-青 │ 100元 │ 第97頁 │ │ 100元│ │ │ │芙杰) │ │ │ │ │ ├──┼────┼──────────┼──────┼────┼─────┼─────┤ │ 15 │94/6/20 │萬芳醫院(神經外科)│ 320元 │ 第71頁 │ │ 320元│ ├──┼────┼──────────┼──────┼────┼─────┼─────┤ │ 16 │94/6/20 │計程車 │ 130元 │ 第98頁 │ │ 130元│ ├──┼────┼──────────┼──────┼────┼─────┼─────┤ │ 17 │94/7/1 │火車票(台北-竹南) │ 223元 │ 第98頁 │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18 │94/7/1 │火車票(台北-竹南) │ 223元 │ 第98頁 │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19 │94/7/1 │火車票(竹南-新竹) │ 28元 │ 第98頁 │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20 │94/7/1 │火車票(竹南-新竹) │ 28元 │ 第98頁 │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21 │94/7/1 │火車票(新竹-台北) │ 180元 │ 第98頁 │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22 │94/7/1 │火車票(新竹-台北) │ 180元 │ 第98頁 │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23 │94/7/4 │萬芳醫院(神經外科)│ 435元 │ 第72頁 │ │ 435元│ │ │ │ │ │ │ │ │ ├──┼────┼──────────┼──────┼────┼─────┼─────┤ │ 24 │94/7/8 │火車票(台北-中壢) │ 57元 │ 第98頁 │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25 │94/7/8 │火車票(台北-中壢) │ 57元 │ 第98頁 │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26 │94/7/8 │火車票(台北-中壢) │ 80元 │ 第99頁 │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27 │94/7/8 │火車票(台北-中壢) │ 80元 │ 第99頁 │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28 │94/7/12 │火車票(台北-竹南) │ 79元 │ 第99頁 │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29 │94/7/12 │火車票(台北-竹南) │ 79元 │ 第99頁 │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30 │94/7/12 │火車票(台北-桃園) │ 43元 │ 第99頁 │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31 │94/7/12 │火車票(台北-桃園) │ 43元 │ 第99頁 │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32 │94/7/12 │火車票(桃園-竹南) │ 101元 │ 第99頁 │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33 │94/7/12 │火車票(桃園-竹南) │ 101元 │ 第99頁 │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34 │94/7/15 │火車票(竹南-桃園) │ 101元 │ 第100頁│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35 │94/9/5 │衡康綠活園 │ 2,800元 │ 第73頁 │非醫療所必│ 0元│ │ │ │(大漢酵素) │ │ │須,應予剔│ │ │ │ │ │ │ │除 │ │ ├──┼────┼──────────┼──────┼────┼─────┼─────┤ │ 36 │94//9/8 │火車票(台北-竹南) │ 172元 │ 第100頁│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37 │94/9/10 │火車票(竹南-台北) │ 144元 │ 第100頁│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38 │94/9/26 │萬芳醫院(神經外科)│ 725元 │ 第74頁 │ │ 725元│ │ │ │ │ │ │ │ │ ├──┼────┼──────────┼──────┼────┼─────┼─────┤ │ 39 │94/9/30 │計程車 │ 170元 │ 第100頁│ │ 170元│ ├──┼────┼──────────┼──────┼────┼─────┼─────┤ │ 40 │94/9/30 │昇健中醫診所 │ 7,780元 │ 第75頁 │ │ 7,780元│ │ │ ∫ │ │ │ │ │ │ │ │95/3/17 │ │ │ │ │ │ ├──┼────┼──────────┼──────┼────┼─────┼─────┤ │ 41 │94/10/4 │計程車 │ 170元 │ 第100頁│ │ 170元│ ├──┼────┼──────────┼──────┼────┼─────┼─────┤ │ 42 │94/10/7 │計程車 │ 170元 │ 第101頁│ │ 170元│ ├──┼────┼──────────┼──────┼────┼─────┼─────┤ │ 43 │94/10/7 │衡康綠活園 │ 1,050元 │ 第76頁 │非醫療所必│ 0元│ │ │ │(冰原黑麥奶) │ │ │須,應予扣│ │ │ │ │ │ │ │除 │ │ ├──┼────┼──────────┼──────┼────┼─────┼─────┤ │ 44 │94/10/11│計程車 │ 170元 │ 第101頁│ │ 170元│ ├──┼────┼──────────┼──────┼────┼─────┼─────┤ │ 45 │94/10/14│計程車 │ 170元 │ 第101頁│ │ 170元│ ├──┼────┼──────────┼──────┼────┼─────┼─────┤ │ 46 │94/10/18│煎藥壺 │ 1,500元 │ 第76頁 │非醫療所必│ 0元│ │ │ │ │ │ │須,應予扣│ │ │ │ │ │ │ │除 │ │ ├──┼────┼──────────┼──────┼────┼─────┼─────┤ │ 47 │94/10/18│計程車 │ 170元 │ 第102頁│ │ 170元│ ├──┼────┼──────────┼──────┼────┼─────┼─────┤ │ 48 │94/10/22│計程車 │ 170元 │ 第102頁│ │ 170元│ ├──┼────┼──────────┼──────┼────┼─────┼─────┤ │ 49 │94/10/25│計程車 │ 170元 │ 第102頁│ │ 170元│ ├──┼────┼──────────┼──────┼────┼─────┼─────┤ │ 50 │94/10/31│琉璃光出版股份有限公│ 1,022元 │ 第77頁 │非醫療所必│ 0元│ │ │ │司(全光譜、濾光片)│ │ │須,應予剔│ │ │ │ │ │ │ │除 │ │ ├──┼────┼──────────┼──────┼────┼─────┼─────┤ │ 51 │94/11/1 │計程車 │ 170元 │ 第103頁│ │ 170元│ ├──┼────┼──────────┼──────┼────┼─────┼─────┤ │ 52 │94/11/1 │弗茶居茶坊 │ 3,450元 │ 第77頁 │非醫療所必│ 0元│ │ │ │(藥用普洱) │ │ │須,應予扣│ │ │ │ │ │ │ │除 │ │ ├──┼────┼──────────┼──────┼────┼─────┼─────┤ │ 53 │94/11/4 │計程車 │ 170元 │ 第103頁│ │ 170元│ ├──┼────┼──────────┼──────┼────┼─────┼─────┤ │ 54 │94/11/15│台大醫院(外科) │ 728元 │ 第78頁 │ │ 728元│ ├──┼────┼──────────┼──────┼────┼─────┼─────┤ │ 55 │94/11/15│計程車 │ 170元 │ 第103頁│ │ 170元│ ├──┼────┼──────────┼──────┼────┼─────┼─────┤ │ 56 │94/11/16│老古蔘藥行 │ 8,600元 │ 第79頁 │非醫療所必│ 0元│ │ │ │ │ │ │須,應予扣│ │ │ │ │ │ │ │除 │ │ ├──┼────┼──────────┼──────┼────┼─────┼─────┤ │ 57 │94/11/16│計程車 │ 190元 │ 第104頁│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58 │94/11/16│計程車 │ 190元 │ 第104頁│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59 │94/11/29│高眼科診所 │ 170元 │ 第79頁 │眼科非本次│ 0元│ │ │ │ │ │ │事故,應予│ │ │ │ │ │ │ │剔除 │ │ ├──┼────┼──────────┼──────┼────┼─────┼─────┤ │ 60 │94/12/4 │計程車 │ 190元 │ 第104頁│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61 │94/12/4 │計程車 │ 190元 │ 第105頁│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62 │94/12/4 │老古蔘藥行 │ 1,900元 │ 第79頁 │非醫療所必│ 0元│ │ │ │ │ │ │須,應予剔│ │ │ │ │ │ │ │除 │ │ ├──┼────┼──────────┼──────┼────┼─────┼─────┤ │ 63 │94/12/22│火車票(台北-樹林) │ 19元 │ 第105頁│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64 │94/12/22│火車票(樹林-台北) │ 19元 │ 第105頁│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65 │94/12/29│火車票(台北-樹林) │ 19元 │ 第105頁│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66 │94/12/29│火車票(樹林-台北) │ 19元 │ 第105頁│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67 │94/12/31│老古蔘藥行 │ 5,100元 │ 第80頁 │非醫療所必│ 0元│ │ │ │ │ │ │須,應予剔│ │ │ │ │ │ │ │除 │ │ ├──┼────┼──────────┼──────┼────┼─────┼─────┤ │ 68 │94/12/31│計程車 │ 190元 │ 第105頁│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69 │94/12/31│計程車 │ 190元 │ 第106頁│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70 │95/1/7 │火車票(台北-樹林) │ 19元 │ 第106頁│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71 │95/1/7 │火車票(樹林-台北) │ 19元 │ 第106頁│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72 │95/1/15 │志遠書局 │ 360元 │ 第80頁 │非醫療所必│ 0元│ │ │ │ │ │ │須,應予剔│ │ │ │ │ │ │ │除 │ │ ├──┼────┼──────────┼──────┼────┼─────┼─────┤ │ 73 │95/2/22 │計程車 │ 190元 │ 第106頁│當日無就醫│ 0元│ │ │ │ │ │ │,應予剔除│ │ ├──┼────┼──────────┼──────┼────┼─────┼─────┤ │ 74 │95/2/22 │老古蔘藥行 │ 3,150元 │ 第80頁 │非醫療所必│ 0元│ │ │ │ │ │ │須,應予剔│ │ │ │ │ │ │ │除 │ │ ├──┼────┼──────────┼──────┼────┼─────┼─────┤ │ 75 │95/2/23 │布榖鳥有機園地 │ 5,460元 │ 第81頁 │非醫療所必│ 0元│ │ │ │(路丁--護眼、強勢飲│ │ │須,應予剔│ │ │ │ │ 品) │ │ │除 │ │ ├──┼────┼──────────┼──────┼────┼─────┼─────┤ │ 76 │95/3/20 │志遠書局 │ 750元 │ 第81頁 │非醫療所必│ 0元│ │ │ │ │ │ │須,應予剔│ │ │ │ │ │ │ │除 │ │ ├──┼────┼──────────┼──────┼────┼─────┼─────┤ │ 77 │95/4/6 │台灣妮夫(貼背、圍巾│ 8,864元 │ 第81頁 │非醫療所必│ 0元│ │ │ │、肘膝二用) │ │ │須,應予剔│ │ │ │ │ │ │ │除 │ │ ├──┼────┼──────────┼──────┼────┼─────┼─────┤ │ 78 │95/4/11 │台大醫院(外科) │ 560元 │ 第82頁 │ │ 560元│ ├──┼────┼──────────┼──────┼────┼─────┼─────┤ │ 79 │95/4/12 │布榖鳥有機園地 │ 5,460元 │ 第82頁 │非醫療所必│ 0元│ │ │ │ │ │ │須,應予剔│ │ │ │ │ │ │ │除 │ │ ├──┼────┼──────────┼──────┼────┼─────┼─────┤ │ 80 │95/4/17 │計程車 │ 220元 │ 第106頁│ │ 220元│ ├──┼────┼──────────┼──────┼────┼─────┼─────┤ │ 81 │95/4/17 │計程車 │ 220元 │ 第107頁│ │ 220元│ ├──┼────┼──────────┼──────┼────┼─────┼─────┤ │ 82 │95/4/17 │長庚中醫聯合診所 │ 40元 │ 第83頁 │ │ 40元│ ├──┼────┼──────────┼──────┼────┼─────┼─────┤ │ 83 │95/4/17 │長庚中醫聯合診所 │ 100元 │ 第83頁 │ │ 100元│ ├──┼────┼──────────┼──────┼────┼─────┼─────┤ │ 84 │95/4/17 │長庚中醫聯合診所 │ 560元 │ 第83頁 │ │ 560元│ ├──┼────┼──────────┼──────┼────┼─────┼─────┤ │ 85 │95/4/25 │計程車 │ 220元 │ 第107頁│ │ 220元│ ├──┼────┼──────────┼──────┼────┼─────┼─────┤ │ 86 │95/4/25 │長庚中醫聯合診所 │ 40元 │ 第84頁 │ │ 40元│ ├──┼────┼──────────┼──────┼────┼─────┼─────┤ │ 87 │95/4/25 │長庚中醫聯合診所 │ 100元 │ 第84頁 │ │ 100元│ ├──┼────┼──────────┼──────┼────┼─────┼─────┤ │ 88 │94/4/25 │長庚中醫聯合診所 │ 860元 │ 第84頁 │ │ 860元│ ├──┼────┼──────────┼──────┼────┼─────┼─────┤ │ 89 │95/5/9 │台大醫院(外科) │ 540元 │ 第85頁 │ │ 540元│ ├──┼────┼──────────┼──────┼────┼─────┼─────┤ │ 90 │95/5/9 │台大醫院 │ 200元 │ 第86頁 │ │ 200元│ ├──┼────┼──────────┼──────┼────┼─────┼─────┤ │ 91 │95/5/18 │高眼科診所 │ 170元 │ 第86頁 │眼科非本次│ 0元│ │ │ │ │ │ │事故,應予│ │ │ │ │ │ │ │剔除 │ │ ├──┼────┼──────────┼──────┼────┼─────┼─────┤ │ 92 │95/5/22 │台大醫院(骨科) │ 480元 │ 第87頁 │ │ 480元│ ├──┼────┼──────────┼──────┼────┼─────┼─────┤ │ 93 │95/5/24 │計程車 │ 220元 │ 第107頁│ │ 220元│ ├──┼────┼──────────┼──────┼────┼─────┼─────┤ │ 94 │95/5/24 │長庚中醫聯合診所 │ 40元 │ 第88頁 │ │ 40元│ ├──┼────┼──────────┼──────┼────┼─────┼─────┤ │ 95 │95/5/24 │長庚中醫聯合診所 │ 100元 │ 第88頁 │ │ 100元│ ├──┼────┼──────────┼──────┼────┼─────┼─────┤ │ 96 │95/5/24 │長庚中醫聯合診所 │ 1,110元 │ 第88頁 │ │ 1,110元│ ├──┼────┼──────────┼──────┼────┼─────┼─────┤ │ 97 │95/5/24 │長庚中醫聯合診所 │ 100元 │ 第89頁 │ │ 100元│ ├──┼────┼──────────┼──────┼────┼─────┼─────┤ │ 98 │95/6/5 │計程車 │ 190元 │ 第108頁│ │ 190元│ ├──┼────┼──────────┼──────┼────┼─────┼─────┤ │ 99 │95/6/5 │台大醫院(骨科) │ 500元 │ 第89頁 │ │ 500元│ ├──┼────┼──────────┼──────┼────┼─────┼─────┤ │ 100│95/6/20 │計程車 │ 190元 │ 第108頁│ │ 190元│ ├──┼────┼──────────┼──────┼────┼─────┼─────┤ │ 101│95/6/20 │台大醫院(外科) │ 710元 │ 第90頁 │ │ 710元│ ├──┼────┼──────────┼──────┼────┼─────┼─────┤ │ 102│95/6/23 │計程車 │ 220元 │ 第108頁│ │ 220元│ ├──┼────┼──────────┼──────┼────┼─────┼─────┤ │ 103│95/6/23 │長庚中醫聯合診所 │ 40元 │ 第91頁 │ │ 40元│ ├──┼────┼──────────┼──────┼────┼─────┼─────┤ │ 104│95/6/23 │長庚中醫聯合診所 │ 100元 │ 第91頁 │ │ 100元│ ├──┼────┼──────────┼──────┼────┼─────┼─────┤ │ 105│95/6/23 │長庚中醫聯合診所 │ 1,350元 │ 第91頁 │ │ 1,350元│ ├──┼────┼──────────┼──────┼────┼─────┼─────┤ │ 106│95/6/30 │長庚中醫聯合診所 │ 20元 │ 第92頁 │ │ 20元│ ├──┼────┼──────────┼──────┼────┼─────┼─────┤ │ 107│95/6/30 │長庚中醫聯合診所 │ 100元 │ 第92頁 │ │ 100元│ ├──┼────┼──────────┼──────┼────┼─────┼─────┤ │ 108│95/7/3 │台大醫院(骨科) │ 640元 │ 第92頁 │ │ 640元│ ├──┼────┼──────────┼──────┼────┼─────┼─────┤ │ 109│95/7/3 │台大醫院 │ 200元 │ 第93頁 │ │ 200元│ ├──┼────┼──────────┼──────┼────┼─────┼─────┤ │ 110│95/7/31 │台大醫院(骨科) │ 460元 │ 第94頁 │ │ 460元│ ├──┼────┼──────────┼──────┼────┼─────┼─────┤ │ 111│95/10/2 │長庚中醫診所 │ 100元 │ 第145頁│ │ 100元│ ├──┼────┼──────────┼──────┼────┼─────┼─────┤ │ 112│95/10/2 │長庚中醫診所 │ 40元 │ 第145頁│ │ 40元│ ├──┼────┼──────────┼──────┼────┼─────┼─────┤ │ 113│95/10/2 │長庚中醫診所 │ 300元 │ 第145頁│ │ 300元│ ├──┼────┼──────────┼──────┼────┼─────┼─────┤ │ 114│95/10/2 │計程車 │ 230元 │ 第146頁│ │ 230元│ ├──┼────┼──────────┼──────┼────┼─────┼─────┤ │ 115│95/10/2 │計程車 │ 220元 │ 第146頁│ │ 220元│ ├──┼────┼──────────┼──────┼────┼─────┼─────┤ │ 116│95/10/19│長庚中醫診所 │ 100元 │ 第157頁│ │ 100元│ ├──┼────┼──────────┼──────┼────┼─────┼─────┤ │ 117│95/10/19│長庚中醫診所 │ 40元 │ 第157頁│ │ 40元│ ├──┼────┼──────────┼──────┼────┼─────┼─────┤ │ 118│95/10/19│長庚中醫診所 │ 1,250元 │ 第157頁│ │ 1,250元│ ├──┼────┼──────────┼──────┼────┼─────┼─────┤ │ 119│95/11/6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 390元 │ 第178頁│ │ 390元│ ├──┼────┼──────────┼──────┼────┼─────┼─────┤ │ 118│95/11/13│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 390元 │ 第179頁│ │ 390元│ ├──┼────┼──────────┼──────┼────┼─────┼─────┤ │ 119│95/11/20│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 510元 │ 第180頁│ │ 510元│ ├──┼────┼──────────┼──────┼────┼─────┼─────┤ │總計│ │ │ 134,891元 │ │ │ 61,30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