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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921號

上訴人
炬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492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壹仟柒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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