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921號
- 上訴人
- 炬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492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壹仟柒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